经法院查实,2011年5月30日至7月26日期间,陈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邵宅路2号的鸿光粮食加工场内,每天在年糕生产过程中向年糕内添加防腐剂脱氢乙酸,并将生产出来的年糕运到状元菜场及附近路口以每市斤约人民币1.5元的价格予以销售。在此期间,陈某生产、销售添加脱氢乙酸的年糕数量达19250公斤,销售金额达57750元。经鉴定,陈某生产的年糕中脱氢乙酸的含量为0.014g/kg,为不合格产品。
据了解,脱氢乙酸是一种食品防腐剂,是一种广谱性的饲料防腐剂,能抑制霉菌、酵母和细菌的生长,未准许在年糕中使用。
http://news.xinhuanet.com/legal/2012-03/26/c_122883183.htm